(2017)黑0224执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亚杰与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亚杰,王秀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4执177号申请执行人张亚杰,女,1955年7月13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王秀华,女,1960年12月31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张亚杰与王秀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224民初21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亚杰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秀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张亚杰人民币35135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王秀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张亚杰也未能提供王秀华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王秀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7)黑0224执1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张亚杰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王秀华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王秀华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张亚杰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张亚杰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陶 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