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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2执2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胡希国、刘占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希国,刘占潮,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2执2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希国,男,1977年2月20日生,汉族,住阳信县。被执行人:刘占潮,男,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农民,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被执行人: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育才北大街***号*幢*层。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胡希国与被执行人刘占潮、衡水平运货物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递交了撤销执行申请书,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2民初13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薛振华审判员  刘志刚审判员  娄建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树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