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5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赵润卫、易树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润卫,易树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速裁案件专用)(2017)桂0305刑初168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赵润卫。被告人易树送(曾用名易玉送)。公诉机关指控意见公诉机关以星检公刑诉[2017]163号起诉书指控:2015年11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赵润卫、易树送在桂林市七星区漓江路南城百货与中信银行大楼中间的巷子内,二人共同盗窃被害人雷某一辆价值人民币2674元的黑色本铃牌电动车。案发后赃物被扣押发还被害人。量刑建议有期徒刑六至九个月,并处罚金。辩护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本院意见二被告人行为构成盗窃罪,系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作用相当,皆为主犯。二人具有认罪的从轻情节和累犯的从重情节,赵润卫还有前科的从重情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判决结果一、被告人赵润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1日起至2017年10月20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二、被告人易树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罚金须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则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汪建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严永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