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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5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陈利与日照奥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利,日照奥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5788号原告:陈利,男,汉族,1983年1月20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兵,重庆高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日照奥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兴海路合村段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29592685。法定代表人高苗旺。原告陈利与被告日照奥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利撤回对被告日照奥鑫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700元,退还1350元。审判员  廖丽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建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