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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史喆与肖锋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喆,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史喆,男,198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通化县。被执行人:肖锋,男,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于吉林省梅河口市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史喆与被执行人肖锋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给付47290元的义务。已强制执行35010.92元,尚欠12279.08元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史喆不要求对被执行人肖锋的其他财产强制执行并申请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1209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永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