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7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9
案件名称
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银洋泰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701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北甸村和平构件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司光明,总经理。被执行人:银洋泰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6号楼。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银洋泰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作出的(2016)京0114民初4421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银洋泰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867.5元及利息,并支付公告费560元、诉讼费2088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0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银洋泰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银洋泰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没有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盛和诚信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公告费、诉讼费共计200515.5元,已执行0元,尚有200515.5元未受清偿。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银洋泰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被执行人银洋泰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徐航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经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被执行人银洋泰富(北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京0114民初4421号法律文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恩同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高宇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