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执5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陈光华与熊太付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华,熊太付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51执5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光华,男,1988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被执行人:熊太付,男,196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51民初48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熊太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收到通知后即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陈光华劳本金200000元及违约金50000元,但被执行人熊太付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熊太付无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因此被执行人熊太付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同时,申请执行人陈光华与被执行人熊太付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履行期限未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51执5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勇审 判 员 陈 勇代理审判员 赵青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华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