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27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邹友泉、刘鑫等与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友泉,刘鑫,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7民初762号原告:邹友泉,男,汉族,住沙县。原告:刘鑫,女,汉族,住沙县。上述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翔、魏水珍,福建竞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沙园长泰路东侧长泰家园东区商场屋面商场。法定代表人:林江海,执行董事。原告邹友泉、刘鑫与被告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邹友泉、刘鑫于2017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友泉、刘鑫已与福建省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邹友泉、刘鑫撤诉。案件受理费618.50元,由邹友泉、刘鑫负担。审判员 黎忠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陆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