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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211执恢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旭东、杨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王旭东,杨立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吉0211执恢78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法定代表人:陈文凯,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王旭东,男,196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吉林市昌邑区桦皮厂镇镇政府信访办主任,住吉林省永吉县口前镇。被执行人:杨立霞,女,1964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永吉县。申请执行人吉林市财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旭东、杨立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旭东、杨立霞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限期履行义务通知书。同时对被执行人王旭东、杨立霞名下财产进行查控,经查明被执行人王旭东、杨立霞无可供执行财产,现将被执行人王旭东、杨立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2)项及《最高人民法院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二初字第413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国光审判员  籍 毅审判员  赵浚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