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23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龙陵县林业局与范玉正、杨国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龙陵县林业局,范玉正,杨国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23执139号申请执行人:龙陵县林业局。地址:龙陵县龙山镇远征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张有林,男,龙陵县林业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普正茂,男,龙陵县林业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范玉正,男,1977年5月31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被执行人:杨国会,男,1981年3月16日生,汉族,云南省龙陵县人,住龙陵县。本院在执行龙陵县林业局与范玉正、杨国会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的(2016)云0523行审14号行政裁定书,2016年12月30日立案执行,2017年1月5日通知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人员的督促下,被执行人范玉正、杨国会每人每次1000元,履行了三次,两人共履行6000元。本院通过银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范玉正在龙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遂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6)云0523执139号之一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范玉正在龙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存款13477.30元。被执行人范玉正于2017年6月15日就本院冻结龙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内存款13477.3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执行异议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查明被本院冻结的账户存款为龙陵县龙山镇白家寨村户蚌组建档立卡贫困户易地扶贫搬迁专项贷款,专款用于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房屋建设,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作出(2017)云0523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撤销本院(2016)云0523执139号之一执行裁定,解除对被执行人范玉正在龙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的冻结。经查,被执行人范玉正、杨国会已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兴荣审判员 刘自波审判员 张永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 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