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582执2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虎彬、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虎彬,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582执29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崔虎彬,男,1966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永年县,被执行人长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强,该公司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77770431-4,地址:石家庄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邢民二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债权229060元,剩余债权245445.72元。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邢民二终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学文陪审员  李雄磊陪审员  徐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