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执1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任爱国与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爱国,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2执1325号申请执行人任爱国,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小平,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振尧,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渭南高新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12月23日作出的渭高新劳仲案字〔2016〕34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任爱国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71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5月31日作出的(2016)陕05执恢11-1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内容:陕西金正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7日在神火宾馆5楼会议室对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及商标权依法实施了捆绑式整体司法变卖,现已变卖成交,同年5月30日陕西金正拍卖有限公司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司法变卖成交结果报告。被执行人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土地、房产、机器设备所有权自拍卖成交之日起归买受人陕西石羊邦淇食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商标所有权自拍卖成交之日起归买受人渭南春风油脂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10月12日作出的(2016)陕05执恢11号之三执行裁定书载明:被执行人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抵押资产土地、厂房、设备、商标等拍卖价款偿还经仲��的拖欠工人工资、经济补偿、养老保险等各项费用,目前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任爱国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八鱼渭南油脂工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李军审 判 员 孙兴盛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存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