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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普洱荣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刘芯名、周宏彩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普洱荣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刘芯名,周宏彩,黄丕武,普洱刘泽公润公路维护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普洱荣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626386953)住所:普洱市思茅区人民东路20号金龙大厦2楼。法定代表人:汤琼荣,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梓州,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刘芯名,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周宏彩,女,1974年9月8日出生,傣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芯名(系被告周宏彩丈夫),男,1970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黄丕武,男,197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普洱刘泽公润公路维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普洱市思茅区茶苑路32号6-2-402室。法定代表人:刘芯名,系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普洱荣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芯名、周宏彩、黄丕武、普洱刘泽公润公路维护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普洱荣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据(2016)云0802民初2384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刘芯名向申请执行人普洱荣鑫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2842897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771.50元,申请执行费30977.00元。经查,被执行人刘芯名、周宏彩、黄丕武、普洱刘泽公润公路维护有限责任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徐元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