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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3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郭洁与李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洁,李延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3执247号申请执行人郭洁,女,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李延红,男,1987年6月27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郭洁与被执行人李延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115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由被执行人李延红偿还郭洁贷款本金10000元及2016年4月4日至全部履行之日的利息(月利率按1.5%计算)。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李延红承担。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欠款偿还达成一致意见,且被执行人李延红已履行完全部款项。申请执行人郭洁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被执行人李延红履行了50元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6)陕0623民初11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有强审 判 员  张宏明代理审判员  常 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小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