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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1执8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元涛、孙启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元涛,孙启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882号申请执行人:孙元涛,男,1982年1月22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被执行人:孙启忠,男,1968年12月14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淄川区。孙元涛与孙启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32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孙启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孙元涛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21民初29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张中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伊祖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