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郭某某计生行政征收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189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伟明,计生委主任被执行人郭某某,男,67岁,汉族,农民,住社旗县城郊乡何庙村12组。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郭某某计生行政征收一案中,申请人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1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学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 常 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