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民特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昝利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陕西雅诗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昝利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特141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陕西雅诗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南二环西段98号新界花园2号楼2单元602室。法定代表人李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红,该公司行政部经理。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昝利,女,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现住西安市。申请人陕西雅诗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不服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1041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出撤销该仲裁裁决之申请。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理期间,陕西雅诗健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以双方达成和解、互不追究责任为由,撤回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陕西雅诗健康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陕西雅诗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要求撤销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1041号仲裁裁决的申请。西安市雁塔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雁劳仲案字[2016]1041号仲裁裁决不再执行。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陕西雅诗健康咨询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王 峰审 判 员 范水艳代理审判员 许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罗 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