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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民终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谢权良、鄂州市希望足球俱乐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权良,鄂州市希望足球俱乐部,韩力,陈若愚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7民终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谢权良。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伙舟,湖北本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原审被告):鄂州市希望足球俱乐部,住所地鄂州市鄂黄大桥连线与多佳路交汇处。负责人:陈若愚,该俱乐部经营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力。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贤明(韩力之父,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利军,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审被告:陈若愚。上诉人谢权良、鄂州市希望足球俱乐部(以下简称希望足球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韩力及原审被告陈若愚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权良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廖伙舟,上诉人希望足球俱乐部负责人陈若愚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治飞,被上诉人韩力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贤明、黄利军,原审被告陈若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谢权良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韩力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1.一审认定上诉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从韩力侧后方冲过去将其踢倒是错误的。双方提供的视频资料及上诉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均可证明韩力抢球时将脚踢到上诉人脚上,从而导致双方受伤。2.一审认定上诉人承担主要责任错误。足球运动是一项激烈对抗竞技运动,比赛中,球员之间合理范围内的身体接触或碰撞是正当的行为,不是参与者主观意志所能控制的。韩力作为一名业余足球运动员,对足球运动所具有的危险性应当有预见能力。双方因抢球发生碰撞由此造成身体伤害,上诉人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二、一审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韩力提供了两份司法鉴定发票,且单方委托鉴定,鉴定结论与客观情况不符,故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一审法院承办法官称庭开完后再协商重新鉴定一事,但一审庭审后直接作出判决。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三、一审计算韩力的损失错误。1.一审认定医疗费52,119元明显与客观事实不符。部分医疗费已通过医保报销,有些是购药,还有司法鉴定费用。2.一审判决计算后期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的依据不足。3.一审判决误工费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韩力既没有提供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凭证,又没有提供工资发放清单,也不能证明其是上海金楚地质投资有限公司职工,更不能证明其每月的工资金额及误工损失。希望足球俱乐部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韩力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谢权良从韩力侧后方冲过去将其踢倒是错误的。双方提供的视频资料及谢权良提供的证人证言均可证明韩力抢球时将脚踢到谢权良脚上,从而导致双方受伤。2.一审认定谢权良承担主要责任错误,认定上诉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承担连带责任错误。3.一审剥夺了上诉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韩力答辩称:一、一审判决合理合法。尽管足球运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由此带来的潜在致损因素也显而易见,但不能因此可以对抗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也不能排除和对抗公民求偿的权利。从视频资料显示,谢权良从答辩人侧后方冲过去抢球并致答辩人受伤,谢权良应该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有一定的预判,答辩人在毫无防范的情况下受伤,谢权良的行为是一种严重侵犯答辩人的健康权的行为。没有法律规定竞技运动中造成的侵权可以免责。只要是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无论是否故意,都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二、一审法院采信司法鉴定意见合理合法。两上诉人在举证期间内未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也未在一审质证过程中提出异议或申请重新鉴定,更未提供足以反驳鉴定意见的证据。答辩人提供的两份鉴定,一份是鄂城公安分局委托的损伤程度鉴定,一份是伤残等级鉴定。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谢权良在比赛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从答辩人侧后方冲过去将答辩人踢倒,造成答辩人受伤,对伤害后果的产生是积极主动的,具有明显的过错。竞技体育不是法外之地,那些打着竞技体育的幌子,实施着不计后果的行为,应该得到约束。一审法院认定谢权良承担主要过错责任,符合事实和法律规定。陈若愚同意谢权良、希望足球俱乐部的上诉意见。韩力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三原审被告共同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92,001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5月21日20时许,希望足球俱乐部组织两支业余足球队(狼牙队和佳友队)在其足球俱乐部内进行足球比赛。比赛抢球过程中,佳友队队员谢权良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从狼牙队队员韩力侧后方冲过去将其踢倒,造成韩力右胫腓骨骨折。韩力受伤后在鄂州市中心医院、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院治疗9天,花费医疗费52,119元。出院时医嘱需加强营养,继续石膏外固定6周。2016年9月12日,经鄂州博正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韩力构成十级伤残,后期治疗费需22,000元。另查明,韩力系上海金楚地质投资有限公司职工,陈若愚是希望足球俱乐部的个体经营者,希望足球俱乐部作为足球比赛的组织方向参赛球员收取了一定的比赛费用。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谢权良未尽安全注意义务,从韩力侧后方冲过去将其踢倒,造成韩力右胫腓骨骨折,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韩力在比赛过程中未完全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亦有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本案中应认定谢权良负70%责任,韩力负30%责任。希望足球俱乐部作为足球比赛的组织方,且向参赛球员收取了一定的比赛费用,未对韩力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应与谢权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陈若愚与韩力受伤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韩力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谢权良辩称韩力受伤与其无关联的理由与事实不符,不予支持。希望足球俱乐部辩称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理由依法不能成立,不予支持。韩力的误工损失依照其行业标准予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一审法院核准韩力的损失:医疗费52,119元;后期治疗费22,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40元(60元/天×9天);营养费765元(15元/天×51天);误工费12,951.04元(41,833元/年÷365天×113天);护理费4,350元(31,138元/年÷365天×51天);残疾赔偿金54,102元(27,051元/年×20年×10%);精神抚慰金认定4,000元;交通费认定600元。以上合计人民币151,427.04元。韩力超出部分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谢权良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韩力各项经济损失105,998.93元(151,427.04元×70%);二、希望足球俱乐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韩力对陈若愚的诉讼请求;四、驳回韩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070.5元,由谢权良、希望足球俱乐部负担1,132.5元,由韩力负担938元。本院二审期间,谢权良提交了两份证据,韩力提交了一份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谢权良提交的证据一(肖汉苗证人证言)。肖汉苗陈述,韩力踢上谢权良的右小腿、谢权良没有违反足球规则。结合现场视频,该陈述应为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2.谢权良提交的证据二(两份民事判决书),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本案处理依据。3.韩力提交的证据(工资汇总统计表、变更企业名称通知),能证明韩力工作单位和收入情况,本院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比赛过程中,在韩力侧后方的谢权良快速前出抢球,韩力抢球中右小腿踢到谢权良右小腿上,造成韩力右胫腓骨骨折。谢权良、韩力的踢球动作均没有违反足球规则。希望足球俱乐部为本场比赛提供比赛场地并收取了一定费用。其他事实同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关于谢权良、希望足球俱乐部是否有过错的问题。足球比赛中,必然存在冲撞、抢夺、扑救、冲击等基本运动行为,在强烈的身体对抗中发生人身伤害是极有可能的,任何参加比赛的人都应当意识到这样的风险,只要不是故意或犯规,均应该视为合理的行为,不存在过错。本案中,谢权良快速前出抢球,既没有受到裁判的处罚,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犯规,故谢权良没有过错。希望足球俱乐部只是比赛场地的提供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存在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故希望足球俱乐部也没有过错。关于谢权良、希望足球俱乐部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谢权良、希望足球俱乐部没有过错,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的规定,行为人谢权良、受益人希望足球俱乐部应给予受害人韩力一定的补偿。足球运动是一项有广大群众基础的有益活动,对于增强国民体质、培养团结拼搏精神有重要意义。法律保护足球运动有序、健康开展,对推进足球运动的积极因素予以支持,对影响足球运动的消极因素不予支持,以更好地维护国家和民族的整体利益。同时,法律也保护受害人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本案中,如何衡平整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关系到足球运动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公平正义。本院认为,适当的由行为人和受益人补偿受害人一定的损失,既无损于整体利益,又能促使足球运动的组织者、经营者更好地加强管理、提供更完善的服务,也能提高球员的自我风险防范意识及通过商业保险等方式化解风险、弥补损失的意识。但过重的责任将极大地伤害足球运动的组织者、经营者及球员积极性,不利于这项运动的健康长远发展。本院基于以上考虑,酌情认定谢权良、希望足球俱乐部各按受害人损失的15%给予补偿。关于重新鉴定的问题,一审法院庭审笔录记录“谢权良于庭审结束后七日内向本庭提交书面重新鉴定书,逾期视为放弃,本庭将视为认可原告所提交的司法鉴定书”,谢权良未按照前述指定日期内提交书面申请,故谢权良、希望足球俱乐部称的程序错误问题没有事实根据,本院不予支持。韩力主张的住院费47,717.44元中,已通过医保核报部分费用,其个人自付17,272.33元。韩力自付部分为实际损失,一审法院全额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韩力主张的总医疗费52,119元中,还包含700元的伤情鉴定费,该费用与民事纠纷无关,不应包括在损失内。故韩力的医疗费为20,973.89元[52,119-700-(47,717.44-17,272.33)]。本案不构成侵权,且竞技双方均预知意外风险,韩力主张精神抚慰金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的后期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为实际损失,本院予以确认。韩力的损失共为116,281.93元。谢权良补偿韩力损失17,442.29元(116,281.93×15%),希望足球俱乐部亦补偿韩力损失17,442.29元。综上所述,谢权良、希望足球俱乐部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错误、适用法律部分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704民初2400号民事判决;二、谢权良、鄂州市希望足球俱乐部分别补偿韩力损失17,442.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三、驳回韩力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838元,由谢权良、鄂州市希望足球俱乐部各负担2,419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汉生审判员  李志伸审判员  缪冬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