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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12民初1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诠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深圳市诠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学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12民初1530号之一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牟平区。法定代表人:宋宪礼,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宋宪滨、杨凯棋,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诠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学军,经理。被告:刘学军,男,汉族,住深圳市坪山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诠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学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诠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学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烟台海德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市诠绿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刘学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93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交纳。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毕美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