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24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服务中心,王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24民初784号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扶风县城关街道办事处飞凤路。法定代表人:梁建华,系该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国荣,陕西扶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与被告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服务中心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扶风县飞凤市场管理服务中心负担。审判员 王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