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104民初8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与刘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刘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0104民初8136号原告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观沙岭街道银杉路8号。法定代表人周海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剑波,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军,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乡县。原告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陶剑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租金11250元,每日按5‰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7月1日起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2016年11月19日止为7931.25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4465元;3、被告向原告退回优惠金额2947.5元;4、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8日,原、被告签订《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联合发展协议》,约定:一、被告租赁长沙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二楼2-J1号铺位,租赁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满自动终止,月租金为4637.5元,在月度提前30天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原告有权按欠缴租金总额每日5‰收取违约金,逾期超3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二、《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联合发展协议》第六条第1款明确约定被告擅自退场的,应当向原告支付年租金5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三、原、被告双方《补充协议》中表明,被告在原告处租赁商铺给予优惠,若被告提前终止合同,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退回所有已优惠的金额。经计算应退回的优惠金额为2947.5元;截止至起诉之日止,被告还有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的租金11250元未支付。2016年9月30日,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亦未提交书面手续申请退场。但被告欠缴租金且擅自退场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故原告诉至本院。被告刘军未作答辩。原告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联合发展协议》、补充协议、承诺书。被告刘军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质证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与原件相符,主要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及被告欠款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8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联合发展协议》及《合同附件》,协议第一条约定:1、甲方提供位于长沙市×××路××安居××家居建材广场××楼××号铺位、面积为265平方米的铺位给乙方经营(含公摊面积),该面积为双方确定的计算支付租金及其他各项费用等以面积计付款依据;2、双方合作经营联盟期从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满自动终止,被告经营衣柜门。协议第二条约定:1、乙方所在经营铺位的场地租金费用17.5元/月/平方米,合计每月应交纳租金总额为4637.5元。2、租金按期交纳,每三个月为一期,乙方必须在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一次性交纳第一、二期租金,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的租金共27825元。之后,乙方应于每期起始之日30日前,向甲方财务部交纳下一期的租金,否则视为逾期;3、乙方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时,每逾期一天,甲方有权按乙方欠缴费用总额的5‰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30天,则视为乙方根本违约,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除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总额20%的违约金外,还应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协议第六条约定:1、在本协议期内,因乙方经营等原因提前终止协议的,乙方必须提前二个月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书面同意,二个月后乙方方可办理撤柜、停业、售后事务等手续,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30%的违约金;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擅自退场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总额50%的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当日,原、被告双方还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在合同期内,乙方不得提前终止合同,如果提前终止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回所有已优惠金额;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甲方同意给予乙方合同期限内二楼2-J1号铺位联盟金标准金额:7500元。每月租金标准7500元;租金支付方式:按季支付双方签订以上协议后,被告入场经营。此后被告于2016年9月30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退场停止经营,被告尚欠原告的租金11250元至今未付。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联合发展协议》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按约履行了相应的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相应的款项,且于2016年9月30日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退场停止经营,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租金共计112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因原、被告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按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另依据双方约定乙方未经原告同意擅自退场停止经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50%的违约金即24465元。根据本案双方约定的租赁期限(一年)、实际履行情况(剩余三个月租赁期限退场)、被告提前擅自退场给原告可能造成的损失等情况,本院酌情认定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30%的违约金即16695元。原告诉请被告退回优惠金额2947.5元,因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优惠具体执行情况,故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租金共计112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11250元为基数,按万分之五每日的标准从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刘军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日内向原告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6695元;三、驳回原告长沙市安居乐家居建材广场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65元,由被告刘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志胜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婷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