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15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冯浩祺、梁芝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浩祺,梁芝惠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15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冯浩祺,男,汉族,1978年11月25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被执行人:梁芝惠,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户籍地广西平南县。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7)浙0104执156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梁芝惠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梁芝惠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5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石 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章佳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