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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恢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尧娟与杨杰、郑仲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尧娟,杨杰,郑仲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恢23号申请执行人张尧娟,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杨杰,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郑仲霞,住辽源市龙山区。申请执行人张尧娟与被执行人杨杰、郑仲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1707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义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