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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21执2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毅、顾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毅,顾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21执228号申请执行人张毅,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被执行人孙柯,男,198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被执行人顾宇,女,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金堂县。申请执行人张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孙柯、顾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1民初78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孙柯、顾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孙柯、顾宇向申请执行人张毅清偿借款45000元及利息,承担执行费57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等财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孙柯、顾宇除有位于德阳市华山北路403号x栋x号综合用房及位于德阳市岷山路二段201号世家城南x号x栋x号房屋(上述房产均由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已作了轮候查封,并向该法院去函参与案款分配)外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本院向相关职能部门的查询回执,案情通报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