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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1民初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重庆德能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德能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1民初4182号原告:重庆德能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10656980834),住所地重庆市双桥经开区邮亭工业园区(红林村4、7组)。法定代表人:蒋仁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殷廷伟,重庆泰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83380280B),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生祠镇新江平路5号。法定代表人:陈洪英,董事长。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德能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苏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应诉答辩。本院在审理中查明,被告江苏盛达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对本案所涉法律事实已作为原告于2016年11月10日向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靖江市人民法院已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发出协商移送案件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靖江市人民法院处理。审判员  周学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