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7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秦皇岛市运通玻璃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泉州市传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皇岛市运通玻璃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泉州市传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701号原告:秦皇岛市运通玻璃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杨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学业,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市传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文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秦皇岛市运通玻璃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泉州市传玻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皇岛市运通玻璃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皇岛市运通玻璃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19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裴秋红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杨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