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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张秀双与董有奎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秀双,董有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秀双。委托代理人:刘宏,沈阳市沈河区皇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董有奎。再审申请人张秀双因与被申请人董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103民初1237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理查明,我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了再审申请人张秀双与被申请人董有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6)辽0103民初12371号民事判决,同年1月20日向原告张秀双送达,同日向被告董有奎邮寄送达,1月23日因“收件人不在指定地址”,邮件被退回。经核实,董有奎于2017年1月19日死亡。本院认为,张秀双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王崇明审判员  艾 岚审判员  王仁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