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1行初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榆林中农毛乌素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神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中农毛乌素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神木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821行初2号原告榆林中农毛乌素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西沙兴和巷**排*号。法定代表人刘亮栋,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子荣,系公司业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建霞,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神木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神木县神木镇神华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徐生琦,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武小平,系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志强,陕西秦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榆林中农毛乌素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神木县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原告榆林中农毛乌素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中农毛乌素肥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中农毛乌素肥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6050元,依法免收。审 判 长 刘飞丽审 判 员 吴惠莉人民陪审员 郝碧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白秀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