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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行审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驻马店市西园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队、时培峰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驻马店市西园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队,时培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702行审131号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西园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队。负责人许志勇。委托代理人付明生,河南熙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执行人时培峰,男,1976年10月13日出生,家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西园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执行人时培峰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违章罚款100元,滞纳金100元,共计200元。本院在审查过程中,2017年6月9日,被申请执行人主动缴纳了罚款。本院认为:在审查过程中,被申请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其申请已不具有执行内容,应不再予以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驻马店市西园派出所交通巡防大队,就被申请执行人时培峰驾驶的豫A×××××号小型普通客车违章罚款一案,不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赵华云审判员  杨顺风审判员  廖 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