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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武占红与孟州市嘉嘉皮毛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占红,孟州市嘉嘉皮毛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923号原告:武占红,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孟州市。法定监护人:杜菊,女,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家住。系原告武占红的妻子被告:孟州市嘉嘉皮毛厂,住所地:孟州市南庄镇田寺村*组。法定代表人:宋家明,经理原告武占红诉被告孟州市嘉嘉皮毛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武占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占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占红撤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占红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