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民初9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武占红与孟州市嘉嘉皮毛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占红,孟州市嘉嘉皮毛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民初923号原告:武占红,男,汉族,1963年2月11日出生,住孟州市。法定监护人:杜菊,女,汉族,1962年12月5日出生,家住。系原告武占红的妻子被告:孟州市嘉嘉皮毛厂,住所地:孟州市南庄镇田寺村*组。法定代表人:宋家明,经理原告武占红诉被告孟州市嘉嘉皮毛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武占红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占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占红撤诉。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武占红承担。审判员 姚红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