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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1民初3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柳高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柳高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1民初3152号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县范楼镇丁寨村胡楼。法定代表人:曹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卫峰,该公司职员。被告:柳高震,男,199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丰县。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柳高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计95元,由原告徐州华阳饲料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夏 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