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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112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黄庆海、沈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黄庆海,沈芳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11272号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开发区长江中路498号。负责人:张力。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苗,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媛琳,北京金诚同达(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庆海,男,195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被告:沈芳华,女,1978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昆山市。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与被告黄庆海、沈芳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昆山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晓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思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