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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31执6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宋坤阳、王振华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蒲江县人民法院,宋坤阳,王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31执601号申请执行人:蒲江县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朝阳大道189号。法定代表人:张保川,院长。被执行人:宋坤阳,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被执行人:王振华,男,1994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蒲江县鹤山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蒲江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受理蒲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宋坤阳、王振华罚金一案,执行标的500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宋坤阳、王振华的财产进行调查,包括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房屋所有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现暂无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蒲江少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姚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