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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洪秀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洪秀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2404号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被告:洪秀艳。 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与被告洪秀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立案。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港联物业(广州)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奕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