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刑更4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王学坤故意伤害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学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刑更492号罪犯王学坤,男,198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河南省新乡市人,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26日作出(2010)新刑三初字第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学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5000元。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5月23日止。被告人王学坤等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3日作出(2011)豫法刑三终字第06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3年1月17日入狱服刑。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王学坤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的建议。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河南省焦作市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7年10月26日晚,在新乡市小店工业园区,被告人申言瑞、贾瑞涛、贾永坤等因琐事持木棍、铁管殴打被害人肖某某,后被告人王学坤路过此处,因认识贾瑞涛、贾永坤,便打电话叫来王玉飞帮忙,对被打翻在地的肖某某拳打脚踢,后逃离现场。肖某某身体多处受伤于27日凌晨死亡。罪犯王学坤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9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王学坤减刑,已经过分监区人民警察集体研究,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议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隋林海及服刑人员常方方、马风安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王学坤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学坤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6月23日起至2017年9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永梅审判员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宋 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