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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3民初22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永军与项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军,项雪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3民初2255号原告:张永军,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项雪梅,女,1973年4月16日,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原告张永军与被告项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张月华人民陪审员  冯忠俊人民陪审员  范保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范兴宗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