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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民辖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姜永辉与李秀明发起人责任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发起人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辖8号姜永辉诉李秀明、张保峰、吴辉发起人责任纠纷一案,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社旗县人民法院2013年立案受理的案件,已经社旗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发回重审。在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期间,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李秀明系韩国人,属于涉外民商事案件为由,将这案件移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没有提出管辖权异议,并经过社旗县人民法院和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二审并发回重审,再将案件移送不符合法律规定,此案应由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属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职权移送的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案不符合上述规定,应予纠正。本案仍应由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社旗县人民法院审理。审 判 长  薛玉清审 判 员  申希江代理审判员  王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