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5民初10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署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署光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5民初1016号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内乡县县衙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5876618729T。法定代表人:汪玉平,男,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付义,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署光,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内乡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署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杨署光的起诉。本院认为,被告杨署光已自觉履行了还款义务,现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杨吉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雷建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