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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执异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孙金丽、孙建超与被执行人康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05执异65号案外人:刘盼利,女,198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伊川县。申请执行人:孙金丽,女,1965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申请执行人:孙建超,男,196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被执行人:康健,男,196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在本院执行孙金丽、孙建超与康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刘盼利对查封被执行人康健购买的坐落于涧西区南昌路与九都西路交叉口西南角名门成盛世商住楼B-4-803号的房屋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刘盼利称,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行该房产,是基于孙金丽、孙建超申请执行康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并不是该案件的当事人,而洛阳市涧西区南昌路名门盛世4-803室的房子是我与康健的婚后共同财产,我个人并不欠孙金丽、孙建超款项,法院来执行我的房产是没有道理的。况且,2015年我与康健已解除婚姻关系,离婚协议也载明该房产归我所有。希望法院中止对该房产的执行,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申请执行人孙金丽、孙建超和被执行人康健未到庭发表意见。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孙金丽、孙建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康健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2015)涧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双方达成协议:被告康健等于2015年12月31日前偿还原告孙金丽、孙建超借款本金55万元及利息等内容。2016年2月24日,申请执行人孙金丽、孙建超向本院申请执行(2015)涧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为(2016)豫0305执441号。另查明,在诉讼阶段,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依据(2015)涧民一初字第586号民事裁定书做出(2015)涧民一初字第58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康健购买的坐落于涧西区南昌路与九都西路交叉口西南角名门盛世商住楼B-4-803号的房屋。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购买的办理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进行预查封。查档证明显示,本院查封的坐落于涧西区南昌路与九都西路交叉口西南角名门盛世商住楼B-4-803号房屋系被执行人康健购买,因此,法院的查封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案外人刘盼利主张涉案房产为其和被执行人康健的婚后共同财产,但却未向本院提交其为涉案房屋权利人的任何证据。况且,即使该房产为对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同购买,也不影响法院对该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因此,本院认为案外人要求中止执行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刘盼利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于风卫审判员  孟帆航审判员  王遂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冰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