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5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周学生与牙克石市金鸽礼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学生,牙克石市金鸽礼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83号申请执行人:周学生,男,197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玉泉区。被执行人:牙克石市金鸽礼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王明轩,经理。关于周学生诉牙克石市金鸽礼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7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均已生效,周学生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义务为:被告牙克石市金鸽礼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周学生赔偿款297658.9元,牙克石市金鸽礼花鞭炮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6822.9元、执行费4365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现已履行5万元,2018年3月之前履行12万元,剩余款项于2018年末履行完毕,保证本案件款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履行方案。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记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7民终229号民事判决书、根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5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赵 立 新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藏 松 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