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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执15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祝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祝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3执158号之一被执行人祝超,男,生于1992年2月27日,汉族,住眉山市彭山区。现关押于眉州监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2016)川1403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执行祝超罚金一案,罚金金额为5000元。因未查找到祝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凌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