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43执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黄志友程世英与卢天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志友,程世英,卢天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43执578号申请执行人黄志友,男,1974年3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程世英,女,1974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卢天强,男,1982年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黄志友、程世英依据(2016)渝0243民初2285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卢天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权利人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向被执行人卢天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65000元(含违约金5000元)、承担本案受理费963元、执行费875元,并将该款交到本院执行局或划至本院账户,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在“总对总“、”点对点“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卢天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财产线索。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卢天强所有的房屋(产权证号:316房地证2014字第××××号)。2017年3月21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协议履行,申请人可申请原调解书执行。因双方当事人已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应暂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243执5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周新然代理审判员 罗 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 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