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8执13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聂树聪申请执行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树聪,王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定书(2017)豫0328执13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聂树聪,汉族,男,1966年3月26日出生,住宜阳县。被执行人:王志强,汉族,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住洛宁县。本院在执行聂树聪申请执行王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被执行人王志强银行账户并扣划2000元。经金融、工商、房产、车辆等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款24506元、执行费298元,延迟履行利息从判决之日的第二日算起。经申请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判长:郭朝武审判员 :魏朝彬审判员 :刘胜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克祥住洛宁县赵村乡薛桥村被执行人:洛宁县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