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民终46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廖晓琼与重庆市垫峰生物质能有限公司、侯俊川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市垫峰生物质能有限公司,廖晓琼,侯俊川,黄河,熊晓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民终46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垫峰生物质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高峰镇民主村六社,注册号500231000004380。法定代表人:周世刚。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晓琼,女,1964年7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俊川,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开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河,男,1971年6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两江新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熊晓华,男,1962年7月1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上诉人重庆市垫峰生物质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廖晓琼、侯俊川、黄河、熊晓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128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17年4月19日向上诉人重庆市垫峰生物质能有限公司送达了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该通知书之次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重庆市垫峰生物质能有限公司收到该通知后,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重庆市垫峰生物质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静审 判 员 张映梅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法官 助理 王永龙书 记 员 赵 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