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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7501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沈阳如意木业制品厂与长白山森工集团佳泰暖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汪清林区基层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吉7501执4号关于沈阳如意木业制品厂与长白山森工集团佳泰暖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汪清林区基层法院作出的(2016)吉750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长白山森工集团佳泰暖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沈阳如意木业制品厂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执行局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长白山森工集团佳泰暖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加工费69816.89元、仓储费250372.80元、案件受理费7987.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长白山森工集团佳泰暖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委托评估了被执行人长白山森工集团佳泰暖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沈阳如意制品厂的库存商品(1.未贴面暖芯地板6008.1289m°;2、暖芯地板2427.3513㎡;3、打孔基材1289张;4、暖芯地板样品142.884㎡(94件);5、废弃样板23件;6、防伪钢板1块;7、温控器652个;8、公头母头33390个;9、连接线81612根;10、铜带315卷;11、玻璃石棉7500㎡),评估价格为321229.00元;于2017年6月12日依法在淘宝网进行第一次拍卖,拍卖结果为流拍。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不同意进行第二次拍卖,并达成和解。双方协议将被执行人长白山森工集团佳泰暖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存放于沈阳如意木业制品厂的库存商品依照评估价格321229.00元折抵加工费69816.89元、仓储费250372.80元。案件受理费7987.00元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由被执行人长白山森工集团佳泰暖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用品进行折抵。申请执行费由长白山森工集团佳泰暖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利息、迟延履行金等其他权益。本院认为,(2016)吉7501民初1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汪清林区基层法院(2017)吉7501执40号案件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