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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3民初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丛桂贤、丛志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丛桂贤,丛志友,李忠彦,石晓雨,李志强,朴金娜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3民初1349号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扎兰屯市。法定代表人胡兆清,职务理事长。被告丛桂贤,女,1961年8月28日出生,住扎兰屯市。被告丛志友,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住扎兰屯市。被告李忠彦,男,1976年9月2日出生,住扎兰屯市。被告石晓雨,男,1993年5月28日出生,住扎兰屯市。被告李志强,男,1985年1月17日出生,住扎兰屯市。被告朴金娜,女,1976年8月3日出生,住扎兰屯市。原告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丛桂贤、丛志友、李忠彦、石晓雨、李志强、朴金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9日对丛桂贤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暂时不在本地,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而申请撤诉,理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扎兰屯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丛桂贤撤诉。审判员  李海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彤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