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5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王会军与萨仁花拉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会军,萨仁花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5执921号申请执行人:王会军,男,汉族,1957年6月4日出生,无业,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来诺日镇居委会。被执行人:萨仁花拉,女,蒙古族,1971年4月21日出生,牧民,身份证号×××,住所地克什克腾旗达日罕苏木西发展嘎查。本院在执行王会军与萨仁花拉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王会军申请撤回对萨仁花拉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425执9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奕林审判员 姜国忠审判员 敖秀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