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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3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路彩与郑惠群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路彩,郑惠群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3849号原告:任路彩,男,196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告:郑惠群,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任路彩为与被告郑惠群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路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任路彩负担。审 判 员 刘宇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任宣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