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1执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奉新县人民法院、肖远平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奉新县人民法院,肖远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1执42号申请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法院,住奉新县冯川镇冯川东路69号。被执行人肖远平,男,197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肖远平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刑终231号刑事裁定书。申请执行人奉新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肖远平无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和车辆登记信息。故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9刑终231号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翟因彪审判员 刘蓓蓓审判员 刘方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熊宇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