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624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贵婵申请执行与叶朝兴、时绍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栗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栗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贵婵,叶朝兴,时绍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24执51号申请人周贵婵,女,汉族,江苏省人。被执行人叶朝兴,男,汉族,浙江省人。被执行人时绍彩,女,云南省麻栗坡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贵婵与叶朝兴、时绍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外出务工,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麻栗坡县人民法院(2017)云2624执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人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李诗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学智 微信公众号“”